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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闹事应该接受怎样的治安处罚?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7日 点击次数:5018 次

您好!我是一名社区保安员,前阵子我们小区发生了一件“大事情”:三个我们小区的住户去参加婚宴,酒宴后喝得酩酊大醉。三人行至小区门口,向一名停在路边的外地货车司机挑衅,三人将司机拽下车后乱打一气,司机报警。没想到,当民警到达现场后,三人又与民警打起来,还咬伤了一名民警,随后民警将闹事者扭送到派出所,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他们。酒醒后,三人才发现自己在派出所里,对自己的行为均后悔不已,但依然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编辑老师,酒后闹事应该接受怎样的治安处罚?

您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是有责任能力的,他们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行为人在醉酒之前应当能预见醉酒之后的行为,所以不能以醉酒为理由免除法律的制裁,否则就会纵容、姑息违法。因此,公安机关对本案中的三人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正确理解和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应该注意以下两点:,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当事人不得以醉酒作为逃避处罚的借口,公安机关也不得以当事人醉酒而对行为人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第二,关于醉酒的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标准。由于是否醉酒并不影响处罚,因此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否醉酒并不像驾驶人员是否醉酒驾驶那样对处罚的影响大。只是对醉酒的当事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时,是否醉酒才具有意义,这要依靠人民警察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掌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醉酒是行为人在清醒状态时不控制自己的饮酒量,放纵自己所致,完全是个人行为导致的辨别、控制能力下降的状态。醉酒人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减弱,是因为酒精作用下其神经系统发生一定程度的暂时性紊乱所致,与精神病发病原理完全不同。所以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仍要处罚,不能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

若醉酒的人由于酒精刺激而行为失控,耍酒疯、胡打乱闹,很易肇事,对其本人及他人的安全都有威胁,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醉酒的人加以约束,直至其恢复常态。

在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和强制措施问题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醉酒的入在醉酒状态下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的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的条件是“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2条规定的条件是“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比较看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条件更加宽泛,增加了对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内容,也就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安全的威胁,并将威胁他人的安全细化为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醉酒的人在酗酒后,要酒疯、胡打乱闹,很易肇事,对其本人及他人的安全都有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醉酒状态的人加以约束,直至恢复常态。公安机关约束醉酒的人时可以使用约束带和警绳,不能使用手铐、脚镣。约束的程度,以不伤害醉酒人为原则。约束过程中,应严加监护,一旦酒醒立即解除约束。公安机关在约束的同时,应尽快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或由他们将其领回看管。

对醉酒的人采取的保护性措施:主要是指采取软布、绳索等将醉酒的人固定在椅子上、床上等措施,既要防止其继续闹事,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秩序构成威胁,也要防止其伤害自身。但这种措施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用械具将其束缚,必须保证其身体不受到伤害或者非人待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亲友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对醉酒的人实施保护性约束手段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在醉酒的状态下作出伤害自己和他人的事情,因此,公安机关在对其实施约束时,可以采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要注意捆绑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不能使用手铐、脚镣。